注意

一、依建築法第78條「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83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及第83條(古蹟之修繕)「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予管理維護,其修復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二、另依同法第16條「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之工程如下:一、選用內政部或市政府訂定之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者。二、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者。三、雜項工作物中,圍牆及駁崁(不含山坡地整地及擋土工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水塔、廣告塔(臺)及煙囪,高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施工,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及營造業承造。」;符合上開規定者免辦理建築執照(免辦理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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